时间:2023/4/12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
年12月31日,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冯加林、付晓辉、付存有、李建新、梁玉宝敲诈勒索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。
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冯加林在年任双辽市辽东街山场村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后,雇佣付晓辉为护青队长,雇佣付存有、李建新、梁玉宝为护青队员,其中被告人李建新、梁玉宝系有前科劣迹人员。付晓辉等人以冯加林为靠山,在冯加林的指使下,纠集在一起,利用《村规民约》、《护青公约》,在年至年期间,以“看青”为名义,以暴力、威胁或其他手段,多次对在山场村区域内捡地、放牧、放火烧荒的村民进行“罚款”,并强行索要“放牧保证金”。为非作恶、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实施敲诈勒索犯罪6起,敲诈勒索违法行为25起,共计作案31起,敲诈勒索金额达余元。其中,被告人冯加林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元,被告人付晓辉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元,被告人付存有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元,被告人李建新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元,被告人梁玉宝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元。

双辽市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冯加林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身份和《村规民约》、《护青公约》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被告人付晓辉、付存有、李建新、梁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其护青员的身份和《村规民约》、《护青公约》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被告人冯加林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;被告人付晓辉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叁仟元;被告人付存有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六千元;被告人李建新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贰仟元;被告人梁玉宝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。

新文化报记者王娜通讯员刘晴

编辑丨录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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